CDIO工程教育联盟

CDIO联盟章程

CDIO工程教育联盟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1条 中文名称:CDIO 工程教育联盟,英文名称:Alliance of CDIO

第2条 CDIO 代表构思(Conceive)、设计(Design)、实现(Implement)和运作(Operate),是由 MIT 等四所高校创立的工程教育模式,是近年来国际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。本联盟的宗旨是推动工程教育改革,提高中国工程教育质量。

第3条 本联盟为了实现上述宗旨,开展下列活动:

(一) 围绕着 CDIO 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流与研讨活动,包括各种学术会议、校级交流会、年会;

(二) 与国际 CDIO 组织及成员、CDIO 亚洲区组织与成员以及其他相关的工程教育机构,进行交流与合作;

(三) 开展关于 CDIO 的推广与培训活动;

(四) 组织实施卓越计划、专业认证和创新创业教育的高校开展交流活动;

(五) 出版发行联盟电子刊物或其他刊物,创建联盟的网站;

(六) 联盟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活动。

(七) 本联盟遵照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本联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二章 主要任务

第4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:

(一) 研究国际工程教育改革动态,凝练 OBE(Outcome-Based Education) - CDIO相关工程教育模式的理念、教育学理论与实施方法;
(二) 结合《CDIO 大纲》发展趋势,研究、实施 CDIO 框架下的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;
(三) 组织撰写和推广各高校和专业有特色的 CDIO 工程教育模式实施案例(专著、论文、专业培养方案、实施总结报告、教材等);
(四) 调研并指导有关院校开展 CDIO 工程教育模式实践工作;
(五) 组织开展 CDIO 工程教育模式的研讨与交流活动。

第三章 成员

第5条 CDIO 工程教育联盟成员(以下简称:联盟成员)采用自愿原则,以学校、企业、团体等为单位。每个成员单位设代表 1 名(建议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处处长担任)和联络人 1 名(建议教务处处长或分管的副处长担任),同时鼓励个人以个人身份参加联盟的活动;

第6条 联盟成员采取登记制度,登记单位由联盟常设秘书处负责;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,经联盟执委会审议通过为联盟成员;

第7条 联盟单位成员在连续 4 届没有本单位的人员参加联盟年会时,将自动退出本联盟;

第8条 从 2008 年起至今,教育部 CDIO 工程教育模式试点工作组全国共计有 39 所(名单见附件 1)成员。这些成员将在自愿的基础上,直接登记成为联盟的成员;

第9条 成员权利

(一) 优先参加本盟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;
(二) 优先取得本盟整理、编辑、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,包括电子资料;
(三) 优先参加本盟组织的会议,审议相关事项;
(四) 优先参加本盟组织的培训活动;
(五) 对章程的修改、联盟发展规划、合作方针、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,对联盟的工作有监督权。

第10条 成员义务:

(一) 有责任执行本盟的决议和完成本盟委托的任务;
(二) 有责任提供本单位实施 CDIO 的有关信息资料;
(三) 遵守联盟章程及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;
(四) 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及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,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
支持。
(五) 向联盟通报工作,反馈情况和提出联盟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
第11条 在 CDIO 工程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施中有杰出成就,对中国 CDIO 工程教育工作有重要贡献者,可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名誉称号。

第四章 领导机构

第12条 会员大会
本联盟会员包括两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单位会员直接成为联盟的理事单位。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通过和修改联盟章程;
(二) 选举或罢免联盟领导机构人选;
(三) 通过相关的提案和决议;
(四)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。
第13条 常务理事会
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常务理事会单位从拥护 CDIO 工程教育模式、热心 CDIO 模式推广、有能力承办 CDIO 联盟年会的理事单位中产生。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落实会员大会决策。
第 14 条 理事长单位
理事长单位是会员大会的管理机构。
第15条 联盟轮值主席单位
轮值主席单位从理事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。轮值主席单位任期 1 年,从上届年会结束时开始到本届年会结束,其职责是:
(一) 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;
(二) 承办联盟年会及其它学术会议
(三) 向年会全体参会代表做联盟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;
(四) 组织协调秘书处、学术研究项目组等机构开展工作。
第16条 项目研究工作组
联盟在需要设立项目研究工作组。设组长1名,成员若干名。其职责是针对CDIO工程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,以小组的形式开展专题教研学术研究,并形成案例文件,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第17条 联盟设学术委员会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、副主任若干名和成员若干名,其职责是开展工程教育相关问题的研究发展建言献策。
第 18 条 联盟设常设秘书处。常设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和成员若干名,由前后任的轮值主席单位的联络人组成。常设秘书处协助轮值主席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 19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